患有畸形或严重心、肝、肾疾病,因怀孕会加重原有的全身性疾病,甚至会危及母婴生命安全,因此,应在孕前积极治疗,在医生的指导下计划怀孕。
● 女方慢性疾病如:心、肝、肾等疾病,高血压、贫血、糖尿病、甲亢等疾病应积极治疗,经医生同意后在怀孕。
● 患传染性疾病,如淋病、梅毒及生殖道感染性疾病,在传染期不宜怀孕。
● 精神性疾病,癫痫或肺结核、癌、甲状腺功能亢进,因药物有明显毒性反应或致畸作用,在治疗期间不宜怀孕。
● 女方患某种肿瘤,如腹腔、盆腔、乳腺、甲状腺等部位的肿瘤应在孕前治疗,以免孕前加重,孕期难于处理。
● 亚急性或慢性经常发作的阑尾炎也应孕前治疗,以免孕期发作时用药、手术或麻醉都可能影响胎儿或发生流产。
● 如有习惯性流产病史应进一步检查,除去原因后再怀孕。每次流产后应间隔半年以上。
● 曾有不明原因死胎、死产、新生儿溶血的夫妇应测血型及RH因子免疫效价及抗人体球蛋白实验。女方RH阴性应查抗体基础水平。
● 若婚后准备生育而一年仍未怀孕,应及时就诊,避免延误治疗